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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维权中,请务必把控好这些时间节点!

2017-07-12 律道湾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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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新阶段——政府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流程实施征收补偿,而被征收人则应对这一流程中的若干重要时点准确把握,为自己的法律维权保留机会,而不至于让时点偷偷溜走,最终坐等强拆来袭。那么,房屋拆迁究竟有哪些法定必经程序呢?需要被征收人重点掌握的关键时间节点又有哪些呢?


房屋拆迁维权7个时间节点


1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到位

《条例》第12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2

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


《条例》第8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第10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不少于30日。征收补偿方案中还应包括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搬迁奖励金的内容。


3

征收公告


根据《条例》第13条之规定,征收决定应与征收补偿方案一并公告公布。此时,被征收人享有法律救济的权利,即如果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据此,对于广大被征收人而言第一个最为重要的关键时间节点,就是征收公告的发布。


4

征收调查登记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通常情况下,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会介入配合进行上述调查工作。


5

房屋价格评估


征收调查登记之后要进行的就是评估环节。先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多数情况则是由政府组织下的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予以确定。随后,评估机构进行入户评估,之后出具评估报告。被征收人如果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还有异议,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对鉴定结果不服的,按对补偿决定不服处理。此为第二个重要的维权时点。


6

补偿协议协商


评估工作结束后,房屋征收部门开始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此时评估结果将作为协商、谈判的依据之一,但最终协商的结果可能与评估结果存在较大的差异。


7

补偿决定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如果双方达不成一致,房屋征收部门就会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进行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复议可诉讼。此为第三个,也是最为重要的维权时点,不可轻易错过,否则房屋将面临司法强拆。


8

司法强拆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复议也不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司法强拆”。到这里,房屋被强拆已进入倒计时,但被征收人仍可聘请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介入,仍存在将司法强拆暂停,继续争取补偿权益的机会。这也几乎是最后一个重要的维权时点。

律道君想告诉广大被征收人的是,以上7步走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通常情况。在一些大城市采取的“预签约”模式便彻底打乱了上述流程。具体到每个环节该如何进行法律维权应对,是需要专业律师根据具体案情加以研判后给出建议的。而被征收人需要做的就是明晰自己所正在面对的房屋征收进展到了上述哪个阶段、环节,距离“强拆”究竟还有多远。只有盯住流程,明确所处位置,才能做到在维权中有的放矢,分清轻重缓急。而对于委托专业律师维权这件事,则一定是越早越好,越快越好的事情,容不得任何拖延。无数案件事实告诉我们,律师介入时间越早,所能运用的谈判筹码就会越丰富,提高征收补偿数额的可能性也就会越大。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规定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中的时间规定


1

提起行政复议的时间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至少有60日的复议期限。


2

复议答复的时间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六十日不按工作日计算,国家法定节假日亦应计算在内)。行政复议机关原则上至多有60日答复期限。


行政诉讼中的时间规定


1

直接诉讼的时间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在一般情况下,被拆迁人应当在政府作出和征地拆迁相关的行政行为,如政府作出征地批复、相关规划、决定和许可等相关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应在知道相关部门做出相关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


2

复议后提起诉讼的时间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拆迁维权过程中,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被拆迁人对此不知情,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

行政诉讼的审理期限


我国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行政诉讼是最重要的维权保障,我国《行政诉讼法》对每个时间节点都有严格规定。


1

一审审理期限

一审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审限为立案之日起六个月,而简易程序审限为立案之日起45天。


2

二审审理期限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一审判决不服,自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对一审裁定不服的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上诉。二审法院应当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也就是二审的审限原则上是3个月。二审的还存在发回重审的情形,按照法律的规定审理期限这种情况下要按照一审的期限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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